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2024/01/04 16:01:00 来源: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07日经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XX分会、XX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会是由相应领域的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技术性组织,分会不得再设下级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受协会领导和监督,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未经协会授权的业务内容,分支机构不得开展。
第五条 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分会会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2A06-12A15。
第二章 分会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成立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协会其他分会业务范围不重复;
(二)拥有本专业领域内的人才队伍;
(三)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四)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会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专业领域的骨干企业或行业牵头人作为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会的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后,向发起人批复同意或不同意设立该分会;
(四)发起人收到同意设立的批复后,尽快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分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核准成立分会:
(一)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协会已设立分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
(三)没有明确专业或业务定位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会名称、业务范围的,须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对分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注销、撤销、合并等。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分会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推动相应领域技术的发展,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研讨交流活动;
(三)研究和开发用于业务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四)研究和开发业务领域相关的施工工法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国内外行业内专家和企业代表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材料生产技术、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测试方法等业务培训;
(七)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大赛;
(八)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分会会员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二)遵守协会和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四)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积极参加分会活动,支持分会及相应技术的发展;
(六)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分会决策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交给的工作;
(四)缴纳协会会费义务;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分会会员如退出分会,则丧失分会会员资格,但不影响协会会员资格;分会会员如退出协会,则丧失协会会员资格并自动退出分会。当分会会员不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协会有权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相关分会会员作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分会会员不缴纳会费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分会决策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编制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研、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经济、政策方面的建议;
(三)承接有关单位或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会员及相关单位,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五)总结分会上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协会秘书处;
(六)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分会会长1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1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为分会的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副秘书长由协会提名产生。
第二十三条 分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协会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内外联系、承上启下,组织协调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和热爱本专业,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分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分会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和交办事宜;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分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会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分会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建设,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未经协会授权的业务内容,分会不得开展。
第三十一条 分会发文需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并经分会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审批之后完成发文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分会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备案,并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
分会主办的活动在协会网站公示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会具有工作指导和监督职能,分会在开展行业活动中,若出现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协会秘书处有权利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 分会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经费来源是:
(一)主管单位的拨款;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分会不设财务帐户,分会的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经费收支通过协会帐户统一进行,协会为分会单独建帐,分会应遵守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07日经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XX分会、XX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会是由相应领域的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技术性组织,分会不得再设下级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受协会领导和监督,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未经协会授权的业务内容,分支机构不得开展。
第五条 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分会会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2A06-12A15。
第二章 分会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成立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协会其他分会业务范围不重复;
(二)拥有本专业领域内的人才队伍;
(三)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四)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会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专业领域的骨干企业或行业牵头人作为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会的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后,向发起人批复同意或不同意设立该分会;
(四)发起人收到同意设立的批复后,尽快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分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核准成立分会:
(一)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协会已设立分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
(三)没有明确专业或业务定位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会名称、业务范围的,须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对分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注销、撤销、合并等。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分会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推动相应领域技术的发展,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研讨交流活动;
(三)研究和开发用于业务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四)研究和开发业务领域相关的施工工法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国内外行业内专家和企业代表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材料生产技术、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测试方法等业务培训;
(七)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大赛;
(八)开展业务领域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分会会员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二)遵守协会和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四)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积极参加分会活动,支持分会及相应技术的发展;
(六)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分会决策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分会交给的工作;
(四)缴纳协会会费义务;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分会会员如退出分会,则丧失分会会员资格,但不影响协会会员资格;分会会员如退出协会,则丧失协会会员资格并自动退出分会。当分会会员不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协会有权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相关分会会员作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分会会员不缴纳会费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分会决策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编制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研、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经济、政策方面的建议;
(三)承接有关单位或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会员及相关单位,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五)总结分会上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协会秘书处;
(六)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会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分会会长1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1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为分会的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副秘书长由协会提名产生。
第二十三条 分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协会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内外联系、承上启下,组织协调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和热爱本专业,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分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分会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和交办事宜;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分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会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分会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建设,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未经协会授权的业务内容,分会不得开展。
第三十一条 分会发文需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并经分会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审批之后完成发文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分会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备案,并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
分会主办的活动在协会网站公示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会具有工作指导和监督职能,分会在开展行业活动中,若出现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协会秘书处有权利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 分会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经费来源是:
(一)主管单位的拨款;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分会不设财务帐户,分会的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经费收支通过协会帐户统一进行,协会为分会单独建帐,分会应遵守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防水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