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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实施!利好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 2024/08/08 11:06: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近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意在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由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实施的《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坚持目标导向、体系引领、市场运作、适度补偿、绩效引导,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精准聚焦支持对象?!薄都苹访魅?,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包括: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以及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金〔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7月24日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穑┨逑狄熳饔茫ü岣叨钥萍即葱吕嘀行∑笠捣缦辗值:筒钩チΧ?,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鸱⒒犹逑狄熳饔茫诰劢怪≈┗∩?,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拱凑帐谐』俗骱蜕桃悼沙中?,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鸺哟罂萍即葱吕嘀行∑笠捣缦辗值K略龅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梗枰欢ǚ缦詹钩?。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鹂萍即葱略俚1R滴?,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箍箍萍即葱乱滴竦拇ヂ噬舷蘅己艘螅怀龇袷堤寰煤涂萍即葱碌枷?。
二、 实施方案
(一) 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拱凑帐谐』蜃灾餮≡瘢?/p>
1.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 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固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二) 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鸱窒毡壤?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狗窒毡壤坏陀?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沟姆缦辗值Q沽Α8萜笠挡煌嘈?,融?;鸱窒毡壤治担?.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鸱值W罡卟怀?0%的风险责任;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鸱值W罡卟怀?5%的风险责任;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鸱值W罡卟怀?0%的风险责任。
(三) 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鹪俚1R滴竦ケ实1=鸲?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 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 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鹩胧〖对俚1;乖级ùヅ飧渡舷薮?%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鸩挥枧飧?。
(六) 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固剿骺萍即葱碌1S牍扇ㄍ蹲驶沟牧J剑骼嘟鹑谧时竞蜕缁嵬蹲饰萍即葱吕嗥笠堤峁┤芷诳萍冀鹑诜瘛?/p>
(七) 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 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鸺哟罂萍即葱吕嘀行∑笠捣缦辗值K略龅拇プ式鹦枨?,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鹉甓瓤萍即葱略俚1R滴窆婺#刹普扛菘萍即葱吕嘀行∑笠等谧市枨?、融?;鹁纯龊头缦湛刂频惹榭鐾吵锶范ā?/p>
三、 组织实施
(一) 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故凳┖每萍即葱碌1Wㄏ罴苹?,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怪鞫越佑腥谧市枨蟮目萍即葱吕嘀行∑笠?,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 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怪С至Χ?,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箍沙中?。
(三) 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辜ㄐ兰壑副晏逑?,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 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挂滴窨骨榭?,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 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挂凑帐谐』?、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 监督管理
(一) 财政部加强对融?;鸱缦詹钩プ式鸺喽焦芾?,督促融?;鸺忧糠缦湛刂?,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辜捌涔ぷ魅嗽蔽シ垂娑ㄌ峁┬榧俨牧?,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 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